原告大安市叉干镇先锋村村民委员会诉王雪双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7-18 23:13

吉林省大安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大舍民初字第142号

原告:大安市叉干镇先锋村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初倩男职务村主任

委托代理人:张晓峰吉林于晓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雪双,男,汉族,农民,现住大安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大安市叉干镇先锋村村民委员会诉被告王雪双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大安市叉干镇先锋村村民委员会于2015年10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此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诉,自愿处分权利,本案无继续审理的必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大安市叉干镇先锋村村民委员会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张作瀚

审 判 员  李 伟

人民陪审员  张春生

二0一五年十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华卫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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