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立志与被告王晓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裁定书

2016-07-18 23:13

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宁民初字第3161号

原告王立志。

委托代理人王海丰。

被告王晓丹。

原告王立志诉被告王晓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9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立志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0元,由原告承担250元;剩余250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

审判员  李秀梅

二○一五年九月十八日

书记员  李莹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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