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宁民初字第2355号
原告李劲。
被告江苏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刘乾标。
原告李劲诉被告江苏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刘乾标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劲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290元,由原告承担2145元;剩余2145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
审 判 员 李秀梅
人民陪审员 韩春茹
人民陪审员 吕艳茹
二○一五年八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李莹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