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前民督字第87号
申请人:前郭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被申请人:王宝军
本院受理前郭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支付令申请后,于2015年9月6日发出(2015)前民督字第87号支付令,该支付令无法送达债务人,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案的督促程序。
本院2015年9月6日签发的(2015)前民督字第87号支付令自行失效,申请人可以依法起诉。
申请费248元,由申请人前郭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承担。
代理审判员 孙惠敏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刘 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