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前民初字第2478号
原告:崔明华,女,1960年10月26日生,汉族,退休干部,现住前郭县蒙古艾里乡前保勒太村。
被告:张东辉,男, 1962 年1月4日生,汉族,工人,原住址同原告,现下落不明。
原告崔明华与被告张东辉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崔明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依法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
原告崔明华诉称:原、被告于1990年8月登记结婚,婚生一男孩张雷(现年24岁),因婚前缺乏了解,婚后性格不合,经常因琐事口角。2013年发生口角后,被告离家出走,原告多方寻找未能找到被告,被告下落不明。认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原告诉来法院,请求判令原、被告离婚。
被告张东辉经公告传唤未到庭,亦未提出答辩。
经审理查明:崔明华与张东辉于1990年8月登记结婚,婚生一男孩张雷(现年24岁),因婚前缺乏了解,婚后性格不合,经常因琐事口角。2013年发生口角后,被告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
上述事实有原告的陈述,前郭县蒙古艾里乡前保勒太村的证明,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下落不明两年之久,原、被告的夫妻感情自然淡化,原告坚持离婚,可认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符合法定离婚条件,应予准许离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准予原告崔明华与被告张东辉离婚。
二、个人衣物归个人。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朱广新
审判员 赵忠奎
审判员 惠玉田
二0一五年 十 月十日
书记员 刘翠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