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军与被告前郭县蒙古艾里乡图那嘎村民委员会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一审裁定书

2016-07-18 23:09

吉林省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前民初字第4690号

原告:王军,男,汉族,1970年4月11日生,农民,住前郭县套浩太乡腰围子村。

被告:前郭县蒙古艾里乡图那嘎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齐红军 ,系主任。

原告王军与被告前郭县蒙古艾里乡图那嘎村民委员会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军诉称,原告是前郭县套浩太乡腰围子村村民,2015年春季原告要耕地时,发现自己的部分承包田被破坏,后得知此地被被告前郭县蒙古艾里乡图那嘎村民委员会对外发包。原告找被告要求将土地返还并赔偿相应损失。被告拒绝。

被告辩称争议的地块为其所有。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规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王军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本院返还给原告王军。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惠玉田

二○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陈 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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