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前民初字第4466号
原告:王国会,男,1981年10月25日生,汉族,个体,现住扶余县新站乡新立村1社。
第一被告:刘春海,男, 1976年5月14日生,汉族,个体,住前郭县红旗农场。
第二被告:吉林省荣亿石油设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周强 系经理
地址:前郭县红旗农场工业园区。
原告王国会与被告刘春海、吉林省荣亿石油设备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国会诉称, 2014年5月14日至2015年7月间,我给被告刘春海打工,刘春海在吉林省荣亿石油设备有限公司承包了天然气安装的活。二被告欠原告工资款10200元,约定2015年9月30日一次性付清。后多次索要未果。要求被告给付工资款及利息。
本院认为,原告起诉要求被告给付工资款,但提供的地址无法送达被告,又找不到被告本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王国会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本院返还给原告王国会。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惠玉田
二○一五年十月十六日
书记员 陈 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