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营诉被告张鹏诉中保全一案一审裁定书

2016-07-18 23:07

吉林省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前诉中保字第101号

原告张营,住松原市。

被告张鹏,现住松原市,2单元501室。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营诉被告张鹏诉中保全一案中,原告张营于2015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张鹏工资款及奖金各50 000元。原告已向本院提供担保人张宏所有的吉JXX号本田雅阁轿车作为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张营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告张鹏在吉林油田扶余综合服务公司的工资款及奖金5 0000元,冻结期限为六个月。冻结期间停止支付。

二、对原告提供担保的张宏所有的有的吉JQXX号本田雅阁轿车予以扣押。扣押期限为六个月,扣押期间该车由张宏负责管理使用,不得买卖、抵押或以其他方式变更车辆所有权。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惠玉田

二○一五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  烨 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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