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前诉中保字第90-1号
申请人张军, 1939年5月18日生,住前郭县。
被申请人丁月千,70岁,住前郭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军与被告丁月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军于2015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解除财产保全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军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诉法》第一百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支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申请人张军撤回保全申请。
保全费1920元,由本院退还给申请人。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惠玉田
二0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 刘翠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