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前诉中保字第100号
原告鄂静,现住大庆市。
被告冯明东,住前郭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鄂静与被告冯明东诉中财产保全纠纷一案中,原告鄂静于2015年6月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
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冯明东在松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公积金16000元,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鄂静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对被告冯明东在松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公积金予以冻结16000,冻结期限一年,自2015年6月10日起至2016年6月9日止,冻结期间停止支付。
二、对原告鄂静提供的吉JJXX9号马自达六轿车予以扣押,扣押期间不得变更所有权登记,不得办理抵押登记,车辆由鄂静继续使用管理。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惠玉田
二O一五年六月十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 刘翠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