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徐某某诉被告冯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7-18 23:05

吉林省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前民初字第595号

原告徐立兰,女,汉族,1975年2月11日生,前郭县人,住前郭县白依拉嘎乡韩家店村。公民身份证号码222324197502115222。

被告冯文石,男,1959年10月10日生,汉族,农民,前郭县人,住前郭县白依拉嘎乡韩家店村。公民身份证号码222324591010493。

原告徐立兰诉被告冯文石离婚纠纷一案,经查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冯文石的准确地址,本院无法通知被告冯文石应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徐立兰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审判员  赵颖

二0一五年三月六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张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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