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金龙与杨玉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7-18 23:04

吉林省通榆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 )通法鸿民初字第680号

原告:徐金龙

被告:杨 玉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0元,减半收取50.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王茂元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五日

书记员  陈艳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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