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纪凤义诉被告耿立辉健康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7-18 23:04

吉林省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前民初字第628号

原告:纪凤义,农民住前郭县海勃日戈镇长发村 。

原告纪凤义诉被告耿立辉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2年12月10日,被告耿立辉用板凳将原告打伤,原告入住前郭县医院住院治疗,住院6天,二级护理,花去医疗费3836元,要求被告赔偿各项损失合计5822.02元。

本院认为,原告不能提供被告的准确送达地址,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送达地址,本院无法通知被告应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款的规

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纪凤义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0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

审判员  惠玉田

                         

二0一五年六月四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  刘翠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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