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前诉中保字第14号
申请人朱忠祥。
被申请人魏喜龙。
被申请人张凤艳。
被申请人魏学亮。
被申请人董伟。
本院在审理原告朱忠祥与被告魏喜龙、张凤艳、魏学亮、董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朱忠祥于2015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魏喜龙位于红旗农场房证号为xxx面积为80.64平方米房屋、魏学亮所购的红旗农场xx楼x号楼xx号房(面积为152.61平方米),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朱忠祥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诉法》第一百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支规定,裁定如下:
对魏喜龙位于前郭县红旗农场房证号xxx面积为80.64平方米的房屋,魏学亮所购的前郭县红旗农场xxx1号楼xx房(面积为xx平方米)予以查封,查封期间由被告管理使用,但不得转让,变更所有权,如须出售价款提存到法院。查封期限为两年,自2015年1月22日至2017年1月21日止。
对原告所有的位于前郭县种子公司房屋(所有权证号xx字第xxxx号,面积77.14平方米)予以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惠玉田
二0一五年一月二十二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 刘翠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