詹某某与闫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7-18 23:04

吉林省通榆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通法鸿民初字第861号

原告詹某某,女, 汉族,农民。

被告闫某某,男, 汉族,农民 。

本院在审理原告詹某某诉被告闫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詹某某于2015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詹某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詹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0.00元,减半收取150.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徐 东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陈艳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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