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通榆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通法鸿民初字第683号
原告赵万峰,男,汉族,农民。
被告徐凤国,男,年龄不详,汉族,农民。
本院在审理原告赵万峰诉被告徐凤国农村建房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赵万峰于2015年7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赵万峰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赵万峰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00.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徐 东
二〇一五年七月九日
书记员 陈艳军
(2015)通法鸿民初字第683号
原告赵万峰,男,汉族,农民。
被告徐凤国,男,年龄不详,汉族,农民。
本院在审理原告赵万峰诉被告徐凤国农村建房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赵万峰于2015年7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赵万峰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赵万峰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00.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徐 东
二〇一五年七月九日
书记员 陈艳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