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万峰诉徐凤国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7-18 23:03

吉林省通榆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通法鸿民初字第683号

原告赵万峰,男,汉族,农民。

被告徐凤国,男,年龄不详,汉族,农民。

本院在审理原告赵万峰诉被告徐凤国农村建房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赵万峰于2015年7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赵万峰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赵万峰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00.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徐 东

二〇一五年七月九日

书记员  陈艳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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