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延民初字第1875号
原告:金虎振,男,1973年1月15日生,朝鲜族,无职业,现住延吉市。
被告:全一雄,男,1957年5月25日生,朝鲜族,无职业,现住延吉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金虎振诉被告全一雄之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金虎振于2015年5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金虎振提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金虎振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800元(原告已预交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由原告金虎振负担。
审判员 刘风春
二○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金慧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