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通榆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通法鸿民初字第882号
原告程龙,男,1985年8月14日生,汉族,农民。
被告刘丽娟,女,1985年8月23日生,汉族,农民。
本院在审理原告程龙诉被告刘丽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程龙于2015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程龙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程龙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安剑波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陈艳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