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延朝民初字第99号
原告:赵星振,男,朝鲜族,农民,住吉林省延吉市朝阳川镇。
被告:李国范,男,朝鲜族,农民,住吉林省延吉市朝阳川镇。
被告:崔学洙,男,朝鲜族,农民,住吉林省延吉市朝阳川镇。
本院在原告赵星振与被告李国范、被告崔学洙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预交50元),由原告赵星振负担。
审判员 全军
二○一五年六月四日
书记员 卞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