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星振诉李国范、崔学洙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7-18 23:03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延朝民初字第99号

原告:赵星振,男,朝鲜族,农民,住吉林省延吉市朝阳川镇。

被告:李国范,男,朝鲜族,农民,住吉林省延吉市朝阳川镇。

被告:崔学洙,男,朝鲜族,农民,住吉林省延吉市朝阳川镇。

本院在原告赵星振与被告李国范、被告崔学洙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预交50元),由原告赵星振负担。

审判员  全军

二○一五年六月四日

书记员  卞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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