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剑诉苏明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7-18 23:03

吉林省通榆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通法鸿民初字第615号

原告王剑,男,汉族,农民。

被告苏明,男,汉族,农民。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剑诉被告苏明农村建房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剑于2015年6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剑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剑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王茂元

二〇一五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  陈艳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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