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延民初字第5546号
原告:安云龙,男,朝鲜族,1968年6月29日出生,住址:延吉市。
被告:李燕花,女,朝鲜族,1970年2月6日生,住址:延吉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安云龙与被告李燕花之间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安云龙以被告李燕花同样的理由提起诉讼为由,于2015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安云龙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被告李燕花同样的理由提起诉讼,故应返还全部诉讼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云龙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0元(原告安云龙已预交)返还给原告安云龙。
审判员 金钟浩
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
书记员 李明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