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延民初字第155号
原告:刘广辉,男,汉族,出租车司机,现住吉林省舒兰市。
委托代理人:孙国良,吉林孙国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宋哲,男,朝鲜族,无职业,户籍所在地为吉林省珲春市。
委托代理人:李光勋,吉林海兰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延边国际经济技术合作有限公司,住所:延吉市。
法定代表人:崔永春。
委托代理人:朴日虎,男,朝鲜族,吉林省国信经济技术合作有限公司经理,现住延吉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广辉诉被告宋哲、延边国际经济技术合作有限公司之间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广辉于2015年6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广辉的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广辉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刘广辉负担。
审 判 长 边万龙
审 判 员 张妍妍
人民陪审员 于景礼
二○一五年六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马晓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