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延民初字第331号
原告:李顺芝,女,布依族,无职业,现住延吉市。
原告:李铭,男,布依族,无职业,现住延吉市。
原告:李长贵,男,汉族,无职业,现住延吉市。
原告:李秀英,女,汉族,无职业,现住延吉市。
四原告共同的委托代理人:李守国,吉林达公伟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曹鸿文,男,汉族,现住大连市。
被告:安伟东,男,汉族,延边州电业局职员,现住延吉市。
被告:纪琦,男,汉族,延边电力安装公司职员,现住延吉市。
被告:于福胜,男,汉族,延边电力安装公司职员,现住延吉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顺芝、李铭、李长贵、李秀英诉被告曹鸿文、安伟东、纪琦、于福胜之间生命权纠纷一案中,四原告于2015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及免交诉讼费申请。本院认为,四原告的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顺芝、李铭、李长贵、李秀英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809元,予以免交。
助理审判员 金 贤
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
书 记 员 金英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