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通榆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通法鸿民初字第876号
原告孙文,男, 农民。
被告刘亚民,男, 农民 。
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文诉被告刘亚民种植回收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孙文于2015年8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孙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孙文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37.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徐 东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陈艳军
(2015)通法鸿民初字第876号
原告孙文,男, 农民。
被告刘亚民,男, 农民 。
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文诉被告刘亚民种植回收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孙文于2015年8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孙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孙文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37.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徐 东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陈艳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