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延民初字第2200号
原告:图们市鸿昌经贸有限公司,地址:图们市。
法定代表人:王占戈,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维帅,黑龙江银兴律师事务所律师,地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
被告:董刚,男,汉族,延边东宇建材有限公司总经理,住址:延吉市。
被告:朱立波,女,延边东宇建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经理),住址:延吉市。
委托代理人:李震宇,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长春)分所律师。
被告:王军,男,汉族,住址:延吉市。
被告4:平继栋,男,海兰江花园工程项目某施工单位负责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图们市鸿昌经贸有限公司诉被告董刚、朱立波、王军、平继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图们市鸿昌经贸有限公司于2015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图们市鸿昌经贸有限公司的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图们市鸿昌经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3元,减半收取2751.5元(原告已预交5503元),共计2751.5元,由原告图们市鸿昌经贸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金 贤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
书记员 金英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