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延民初字第47号
原告:李志鹏,男,汉族,延边州消防大队消防员,现住延吉市。
原告:侯文莲,女,汉族,无职业,现住延吉市。
二原告共同的委托代理人:马春蕾,吉林博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秀荣,女,汉族,无职业,现住延吉市。
被告:李晓娜,女,汉族,现住延吉市。
二被告共同的委托代理人:丁振恒,吉林敖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志鹏、侯文莲诉被告王秀荣、李晓娜之间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志鹏、侯文莲于2015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志鹏、侯文莲的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志鹏、侯文莲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50元(原告已预交5050元),减半收取2525元,由原告李志鹏、侯文莲负担。
审 判 长 朴昌海
助理审判员 金龙虎
助理审判员 金 贤
二○一五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金英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