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延民初字第1693号
原告:李秀芹,女,1963年6月13日生,汉族,无职业,现住敦化市。
被告:赵慎仲,男,1969年4月11日生,汉族,无职业,现住延吉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秀芹诉被告赵慎仲之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5年5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秀芹提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秀芹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60元(原告已预交860元),减半收取430元,由原告李秀芹负担。
审判员 刘风春
二0一五年 五月 八日
书记员 金慧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