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延民初字第4548号
原告姬洪阳,现住安图县。
委托代理人李伟,吉林敖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毕玉春,现住吉林省安图县。
委托代理人滕聿江,吉林岑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延边中心支公司,住所:延吉市局子街101号。
代表人田保国,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杨洪莉,现住延吉市青阳街。
原告姬洪阳诉被告毕玉春、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延边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姬洪阳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4元,减半收取77元(原告已预交154元),由原告姬洪阳负担。
审判员 李雪
二○一五年十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孙 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