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延民初字第1747号
原告:郑东洙,男,朝鲜族,户口所在地:延吉市,住址:韩国。
委托代理人:韩圣兰,吉林延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延吉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地址:延吉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郑东洙诉被告延吉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郑东洙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郑东洙的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郑东洙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908元,减半收取954元(原告已预交1908元),由原告郑东洙负担。
助理审判员 金 贤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金英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