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延民初字第6674号
原告: 吕伟,男。
被告:齐静,女。
本院在审理原告吕伟被告齐静之间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2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吕伟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吕伟负担。
审判员 刘瑶
二0一五年十二月七日
书 记 员 金 勋 斌
(2015)延民初字第6674号
原告: 吕伟,男。
被告:齐静,女。
本院在审理原告吕伟被告齐静之间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2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吕伟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吕伟负担。
审判员 刘瑶
二0一五年十二月七日
书 记 员 金 勋 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