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吕伟被告齐静之间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7-18 23:00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延民初字第6674号

原告: 吕伟,男。

被告:齐静,女。

本院在审理原告吕伟被告齐静之间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2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吕伟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吕伟负担。

审判员  刘瑶

 

二0一五年十二月七日

 

书  记  员  金 勋 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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