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延朝民初字第86号
原告:祈存富,男,汉族,住吉林省延吉市。
委托代理人:赵基文,延吉市河南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告:孔涛,男,成年人,汉族,住吉林省延吉市朝阳川镇。
原告祈存富与与被告孔涛建筑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3年6月,原告与被告及其所属小区业主代表签订了朝阳川镇海浪小区住宅楼屋面防水及水暖改造工程合同。双方合同约定,工程总价款为约41万元,工期约在当年供暖前结束。工程结束后,已支付工程款约35.7万元,尚有约5.3万元未支付。故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剩余工程款5.3万元,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
本院认为:根据被告所属小区业主代表提供的《延吉市朝阳川海浪小区房顶及供热管道维修合同》,订立合同的双方当事人是海浪小区业主代表和延边威远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如果延边威远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按照合同约定施工后,海浪小区业主未能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应由延边威远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主张权利,因此,本案原告主体不适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祈存富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125元,退还原告祈存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全军
二○一五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卞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