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延民初字第3336号
原告:张秀琴,女,汉族,1964年12月4日生,现住延吉市依兰镇。
被告:张希录,男,汉族,1957年3月9日生,现住延吉市,其他自然信息不详。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秀琴诉被告张希录之间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原告张秀琴于2015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秀琴的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秀琴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秀琴负担。
审判员 边万龙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日
书记员 郑世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