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崔春子诉被告张毅、第三人延吉市白鹤房地产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之间所有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7-18 23:00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延民初字第4589号

原告:崔春子,女,朝鲜族,无职业,现住吉林省延吉市。

委托代理人:崔昌林,吉林延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毅,男,汉族,无职业,现住吉林省延吉市。

委托代理人:杨胜宪,吉林达公伟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延吉市白鹤房地产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为延吉市北山街丹英社区。

法定代表人:孙花,总经理。

原告崔春子诉被告张毅、第三人延吉市白鹤房地产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之间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原告崔春子于2015年3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崔春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崔春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300元,减半收取4650元,公告费300元,共计4950元(原告崔春子已预交9600元),由原告崔春子负担。

审 判 长  黄善姬

助理审判员  刘 威

人民陪审员  刘世昌

二○一四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李美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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