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方军虎与被告金海霞、方燕、方颂渊、严青松之间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7-18 23:00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延民初字第4663号

原告:方军虎,男,朝鲜族,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吉林省延吉市。

被告:金海霞,女,朝鲜族,无职业,现住吉林省延吉市。

被告:方燕,女,朝鲜族,无职业,现住吉林省延吉市。

被告:方某某(未成年),女,朝鲜族,现住吉林省延吉市。

法定代理人:金海霞,女,朝鲜族,无职业,现住吉林省延吉市。

被告金海霞、方燕、方颂渊共同委托代理人:亓凤国,吉林孚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严青松,男,朝鲜族,无职业,现住吉林省龙井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方军虎与被告金海霞、方燕、方颂渊、严青松之间继承纠纷一案中,本案系发回重审案件,原告方军虎的原审代理律师表示未得到原告方军虎的授权无权代理发回重审案件,且本院无法联系原告方军虎,经本院依法公告传唤,原告方军虎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4400元,其他费用100元,共计4500元(原告方军虎已预交8900元),由原告方军虎负担。

审 判 长  黄善姬

助理审判员  刘 威

人民陪审员  刘世昌

二0一五年三月九日

书 记 员  李美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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