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延民初字第1965号
原告:吴化博,男,汉族,1989年9月14日生,现住延吉市朝阳街。
被告:崔贞姬,女,1960年4月9日生,其他自然信息不详。
本院在审理原告吴化博诉被告崔贞姬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吴化博于2015年9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吴化博的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吴化博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吴化博负担。
审 判 长 边万龙
代理审判员 尹永杰
人民陪审员 于景礼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郑世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