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延民初字第1589号
原告:孙志桂,女,1960年4月17日生,汉族,无职业,现住延吉市。
被告:陈玉友,男,汉族,无职业,现住延吉市。
被告:焦虹,女,1974年1月13日生,汉族,无职业,现住延吉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孙志桂诉被告陈玉友、焦虹之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孙志桂在规定的期限内未交纳诉讼费。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50元),由原告孙志桂负担。
审判长 刘风春
二 0 一五年五月十二日
书记员 金慧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