丁金福与侯玉付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7-18 22:59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延民初字第1481号

原告:丁金福,现住延吉市。

被告:侯玉付,现住延吉市。

本院审理原告丁金福诉被告侯玉付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丁金福于2015年6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丁金福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丁金福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预交50元),合计25元,由原告丁金福负担。

审判员  陈艳

二○一五年六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周晓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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