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崔杰诉被告玄哲峰之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7-18 22:58

吉林省延吉市人 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延民初字第3566号

原告:崔杰,男,朝鲜族,无职业,现住延吉市。

被告:玄哲峰,男,朝鲜族,无职业,现住延吉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崔杰诉被告玄哲峰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崔杰于2015年3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崔杰的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崔杰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0元,减半收取2750元,公告费300元,其他诉讼费用80元(原告已预交5880元),共计3130元,由原告崔杰负担。

审 判 长  石勋波

助理审判员  金 贤

助理审判员  金龙虎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金英美

分享到:
相关阅读
文章评论 · 所有评论
评论请遵守当地法律法规
点击加载更多
© 2016 法学学习 http://wenshu.nlaw.org/ 中国互联网举报中心 豫ICP备10026901号 豫ICP备10026901号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zl@nlaw.or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