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延吉市人 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延民初字第3566号
原告:崔杰,男,朝鲜族,无职业,现住延吉市。
被告:玄哲峰,男,朝鲜族,无职业,现住延吉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崔杰诉被告玄哲峰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崔杰于2015年3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崔杰的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崔杰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0元,减半收取2750元,公告费300元,其他诉讼费用80元(原告已预交5880元),共计3130元,由原告崔杰负担。
审 判 长 石勋波
助理审判员 金 贤
助理审判员 金龙虎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金英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