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延民初字第1623号
原告:白英玉,女,1956年2月14日生,朝鲜族,无职业,现住汪清县。
委托代理人:池永哲。
被告:孟时虎,女,1956年7月21日生,朝鲜族,无职业,现住延吉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白英玉诉被告孟时虎之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5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白英玉提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白英玉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10元(原告已预交710元),减半收取355元,由原告白英玉负担。
审判员 刘风春
二0一五年 五月 四日
书记员 金慧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