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薛姝诉被告姜美善之间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7-18 22:58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延民初字第3622号

原告:薛姝,女,满族,个体工商户,现住延吉市。

被告:姜美善,女,朝鲜族,个体工商户,现住延吉市。

委托代理人:南春,吉林南春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薛姝诉被告姜美善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薛姝于2015年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薛姝的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薛姝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20元,减半收取210元,其他诉讼费用80元(原告已预交500元),共计290元,由原告薛姝负担。

助理审判员  金 贤

二〇一五年一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金英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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