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延民初字第4797号
原告刘建伟,男, 1972年3月17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吉林省延吉市。
委托代理人李守国,吉林达公伟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延边中成装潢有限公司,住所:吉林省延吉市。
法定代表人马宪东,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金成俊 吉林华烁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建伟诉被告延边中成装潢有限公司之间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19日以自行达成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建伟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建伟负担。
审判员 司信吉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九日
书记员 李妍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