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延民初字第1342号
原告:焦文萍(系杨晓辉的妻子),女,汉族,无职业,住址:沈阳市大东区。
被告:百威英博(中国)销售有限公司吉林省分公司,地址:延吉市。
代表人:刘竹西,该公司事业部总裁。
委托代理人:王晶莹,吉林弘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焦文萍诉被告百威英博(中国)销售有限公司吉林省分公司之间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焦文萍于2015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焦文萍的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焦文萍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85元,减半收取192.5元,由原告焦文萍负担。
助理审判员 金 贤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金英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