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延民初字第1392号
原告:马洪林,男,汉族,住址:延吉市。
被告:孙裴真。
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洪林诉被告孙裴真之间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郑东洙于2015年6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马洪林的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马洪林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0元,减半收取115元(原告已预交230元),由原告马洪林负担。
审判长 朴昌海
审判员 石勋波
审判员 金 贤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金英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