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延民初字第892-1号
原告:朴日秀,男,现住延吉市。
委托代理人:宋男,吉林鑫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国治,男,现住延吉市。
被告吴亚丽,女,现住址延吉市。
原告朴日秀诉被告张国治、吴亚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2月11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张国治驾驶的被告吴亚丽名下的某小型汽车的经营权手续,并已提供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三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告张国治驾驶的被告吴亚丽名下的某小型汽车的经营权手续。冻结期限为1年。
二、冻结原告朴日秀提供的担保物朴英秀名下的房屋产籍手续。冻结期限为1年。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助理审判员 李雪
二○一五年二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孙 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