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延民初字第1868号
原告:申英爱,女,1965年4月24日生,朝鲜族,无职业,现住延吉市。
被告:金哲学,男,1969年3月6日生,朝鲜族,无职业,现住延吉市。
被告:池香子,女,1970年4月29日生,朝鲜族,无职业,现住延吉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申英爱诉被告金哲学、池香子之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1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房屋产权手续,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申英爱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三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告金哲学名下的位于延吉市,建筑面积为86.83平方米的房屋产权手续。
冻结期限为二年。冻结期间不得买卖、抵押或其他方式处理。
二、冻结原告申英爱名下的在中国银行账户(账号:XXX)中的存款100000元。
冻结期限为六个月。
如原告需要延长查封期限的,应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向本院提出申请,办理续保手续,逾期视为放弃权利。
本裁定书送达之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刘风春
二○一五年四月二十日
书记员 金慧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