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延民初字第2289号
原告:李月花,现住延吉市新兴街。
委托代理人:李成元,延吉市小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崔仲凯,现住延吉市河南街。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延边中心支公司,住所:延吉市太平街6-1号。
代表人:梁国亮,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裴元吉,现住延吉市公园街。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月花诉被告崔仲凯、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延边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月花于2015年6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月花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月花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364元,减半收取1682元(原告已预交3364元),共计1682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黄红梅
二○一五年六月三日
书 记 员 周 晓 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