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卢晓宇诉被告延吉市开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王洪礼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7-18 22:55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延民初字第4268号

原告:卢晓宇,现住延吉。

委托代理人:景明浩,吉林敖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延吉市开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延吉市局子街。

法定代表人:崔英浩,该公司经理。

被告:王洪礼,现住延吉市,公民身份号码为×××。

委托代理人:金美兰,吉林延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卢晓宇诉被告延吉市开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王洪礼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告患病住院治疗,不能到庭参加诉讼,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审 判 长  朴昌海

审 判 员  崔 仑

助理审判员  林大海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三日

书 记 员  王金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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