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延民初字第3496号
原告:刘颖,现住延吉市长白路,。
被告:郭树铁,现住延吉市。
被告: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延边中心支公司。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颖诉被告郭树铁、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延边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刘颖于2015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颖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颖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预交50元),由原告刘颖负担。
审判员 黄红梅
二○一五年七月三日
书记员 周晓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