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延民初字第1828号
原告:方延军,现住图们市。
被告:闫石,现住延吉市。
被告:贾林清,现住龙井市。
被告:毕园芳,现住龙井市。
本院审理原告方延军诉被告闫石、贾林清、毕园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方延军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方延军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方延军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预交50元),合计25元,由原告方延军负担。
审判员 陈艳
二○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周晓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