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延民初字第3076号
原告:王鑫雨,现住延吉市新兴街。
法定代理人:王建君,现住延吉市新兴街。
被告:姜国友,现住延吉市河南街。
委托代理人:姜宝先,现住延吉市建工街。
被告:陈延红,现住延吉市建工街。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延吉支公司,住所:延吉市友谊路431号。
代表人:朴洪弼,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喆,吉林达公伟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审理原告王鑫雨诉被告姜国友、陈延红、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延吉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王鑫雨于2015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鑫雨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鑫雨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预交50元),共计25元,由原告王鑫雨负担。
审判员 黄红梅
二○一五年六月十七日
书记员 周晓辉
